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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40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