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40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