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希栓与耿建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栓,耿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49号原告王希栓,农民。被告耿建国,银行职员。原告王希栓与被告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希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耿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的账户6266的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下:冻结被告耿建国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的账户6266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间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