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与高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高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151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花园25幢102室。经营者张桂兰。委托代理人滕锦秀,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职工。被告高林,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诉被告高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悦达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