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兴兰与李国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兴兰,李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韩兴兰,1962年08月31日,农民。被执行人:李国营,1980年09月26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兴兰与被执行人李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2执字第6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国营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臧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