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义胜与江秋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胜,江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义胜,务农。被执行人江秋宝,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秋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秋宝现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2601.43元,未执行到位2601.43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