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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艳玲诉被告王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玲,王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蔡 艳 玲 诉 被 告 王 会 东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03号原告:蔡艳玲。被告:王会东。本院审理的原告蔡艳玲诉被告王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艳玲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