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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袁勤子与师盼盼、师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勤子,师盼盼,师新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14号原告:袁勤子,女,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师盼盼,男,199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师新伟,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34号。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勤子诉被告师盼盼、师新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勤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勤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勤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袁勤子负担。审 判 长  张联人民陪审员  张磊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