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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伟光、姜红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伟光,姜红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80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晓菲、朱俊刚(特别授权),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伟光,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姜红仙,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伟光、姜红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斐?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