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16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补诉(2016)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芳,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以能帮助搞到零陵区廉租房为由,骗取罗某��现金8000元;2014年10月8日,邓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罗某甲现金25000元;2015年初,被告人邓某某以能帮助搞到零陵区廉租房为由,骗取郑某某现金12000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主动退还了被害人罗某某、罗某甲现金30000元,退还了郑某某现金12000元,被害人罗某某、罗某甲、郑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产权登记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且被告人积极履行罚金刑,故对被告人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亦鹃审 判 员 唐荣政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