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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饶某诉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57号原告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黎咸兵,华容县三封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熊某甲,居民。原告饶某与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君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黎铭、彭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咸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华容县终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熊某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被告游手好闲不尽家庭义务,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下半年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月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没有见面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40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饶某与熊某甲是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四张,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熊某乙。3、(2015)华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饶某于2014年1月5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判决不准饶某与熊某甲离婚。4、申请证人罗某、孔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熊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审理,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本案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华容县原终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熊某乙(随原告生活,现就读于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大一)。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自2004年以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见好转,互不联系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华容县章××镇××蠡巷的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间,有位于华容县禹山镇禹山村三组的三间平房,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多年,特别是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熊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但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本地生活消费支出和被告的经济条件,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熊某乙抚养费300元至熊某乙年满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和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位于华容县章××镇××蠡巷的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间宜归原告所有,位于华容县禹山镇禹山村三组的三间平房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饶某与熊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熊某乙由饶某抚养成人,熊某甲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熊某乙抚养费300元至熊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限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三、位于华容县章华镇范蠡巷的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间归饶某所有,位于华容县禹山镇禹山村三组的三间平房归熊某甲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陈黎铭人民陪审员  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鲁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