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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董巧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冀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冀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董某将名下号牌为ADJ502小型汽车一辆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至本院,扣押于晋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趁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