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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203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海阳镇龙升商业街13幢1单元5层。法定代表人梁发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晓武,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巫珊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汤圣平,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毅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