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海林诉陈宇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5354号原告王×,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陈×,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燕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称:我和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12月6日到北京市通州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2日生有女儿王X1,于2014年12月4日生有儿子王X2。我和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我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X1由被告抚养,我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抚养费。婚生儿子王X2由我自行抚养;3、婚后共有的一辆东风汽车归我所有,一辆北京汽车归被告所有;4、北京胜达明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由我享有;5、婚后所有债务由我承担。被告陈×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结婚十年了,这十年是有感情的。我认识原告的时候原告什么也没有,负债累累,那么艰苦都过来了。婚后我们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其中儿子才一岁多,家庭的完整对孩子来说很重要,我很珍惜这段���姻,维护婚姻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陈×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王×是再婚,陈×是初婚。双方婚后于2007年12月2日生育一女王X1,2014年12月4日生育一子王X2。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从不为家庭付出,导致双方感情不合,坚持要求离婚;被告陈×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日常生活中难免有一些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双方的和好工作。双方各执己见,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与被告陈×自婚后至今已共同生活近十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尚且年幼,离婚明显对子女成长不利。从庭审情况看,双方并无根本性的矛盾。现王×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陈×离婚,但陈×不同意离婚,王×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考虑,本院决定给双方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基于离婚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今后双方应多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摩擦,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生活,给孩子营造一个快乐、健康的成长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