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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慧军与谢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军,谢作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598号原告王慧军,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谢作友,男,汉族,52岁左右,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军诉被告谢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桂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