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庄伟峰与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伟峰,庄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1804号原告庄伟峰。被告庄磊。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庄伟峰诉被告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庄伟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伟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伟峰撤回对被告庄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伟峰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