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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庄伟峰与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伟峰,庄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1804号原告庄伟峰。被告庄磊。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庄伟峰诉被告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庄伟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伟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伟峰撤回对被告庄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伟峰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