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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529号原告徐某。被告覃某。原告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忠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悦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