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529号原告徐某。被告覃某。原告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忠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悦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