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卢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卢光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042号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46811U。法定代表人:郑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梦玄。被告:卢光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12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4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梅竹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