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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9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乔奇塑料厂、周志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乔奇塑料厂,周志良,王寅华,余姚市佳铭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相思达菜业有限公司,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8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吕涌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乔奇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镇海市场对面)。代表人:周志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周志良。被执行人:王寅华。被执行人:余姚市佳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陈秋英,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相思达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王寅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4)甬余引调字第50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何芳名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6幢603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芳名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一品华庭6幢603室的房地产[另附11幢自行车库31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3)第0115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