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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曾照与邓佑波、邓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邓志强,邓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36号原告曾照,女。被告邓志强,男。被告邓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诉被告邓佑波、邓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照负担。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