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曾照与邓佑波、邓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邓志强,邓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36号原告曾照,女。被告邓志强,男。被告邓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诉被告邓佑波、邓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照负担。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