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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德武与刘立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武,刘立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53号原告:杨德武,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立斌,男,汉族,其他身份不详。原告杨德武与被告刘立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审理中经询原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现无法找到被告,可认定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伍拾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