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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昌黎县交通运输局与昌黎县龙家店镇一蓦河村村民委员会、段永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交通运输局,昌黎县龙家店镇一蓦河村村民委员会,段永杰,段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北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冷纪秋。被执行人昌黎县龙家店镇一蓦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龙家店镇一蓦河村。法定代表人:张俊岭,该村村长。被执行人段永杰,农民。被执行人段永刚,农民。昌黎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昌黎县龙家店镇一蓦河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昌黎县龙家店镇一蓦河村村民委员会、段永杰、段永刚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