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冯全贵、李雪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冯全贵,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冯全贵,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全贵、李雪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冯全贵、李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全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A07**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