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与刘万库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刘万库,杨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2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西南街粮油市场院内(西十七门)。法定代表人刘万库,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万库,公民身份证号:,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执行人杨颖辉,公民身份证号,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案外人(担保人)黑龙江爱那个铭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经营部、刘万库、杨颖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891-1号、89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于2016年3月30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外人(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刘万库所有的坐落于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依房权证安镇第001154,建筑面积65.95平方米、依房权证安镇字第0011**,建筑面积66.16平方米)实施了查封并冻结房产档案。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4月5日依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891-1号民事裁定书、(2016)黑0104民初891-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