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李开柏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李开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2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昌昀,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永钧,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开柏,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711。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粤珠交罚(2015)039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被执行人李开柏于2014年4月4日12时42分,在珠海市北堤码头使用粤C×××××小型轿车有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开柏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违法行为通知书;3.询问笔录;4.现场笔录;5.粤珠交罚(2015)03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送达情况;6.粤珠交催告(2015)00075号《催告书》;7.录像光盘及清单1份;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车辆移交清单;9.《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5)03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开柏,被执行人李开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被执行人李开柏至今仍未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珠交罚(2015)0394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董咏瑶审判员 王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