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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李某某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