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阜阳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范其芳、霍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其芳,霍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东侧怡和庄园10#楼,组织机构代码79814616-3。法定代表人:常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其芳。被执行人:霍涛。安徽省阜阳市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其芳、霍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为5616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16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