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催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玖格舒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玖格舒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催字第0011号申请人唐山市玖格舒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大海北村。法定代表人鲍玖龙。委托代理人李新荣,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唐山市玖格舒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玖格舒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