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志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68号起诉人:李志芳。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起诉人李志芳以江旭平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李志芳诉称:2015年12月3日,起诉人到被告单位信访。被告在接待过程中欺骗起诉人。起诉人为此天天到被告办公室询问处理结果,其间受寒风侵袭,住院七天,花去医药费13518.03元。起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起诉人医药费13518.03元。起诉人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控告信、问责信、医药费票据等证据。本院认为:起诉人所提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志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华雪珍审判员 范光萍审判员 李 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悦附裁判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