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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谢怀猛与张培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怀猛,张培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313号原告:谢怀猛,农民。被告:张培屹。原告谢怀猛与被告张培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培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怀猛撤回对被告张培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1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谢怀猛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