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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与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徐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265号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乐园**号***室。经营者姜钊。被告徐健。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诉被告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润石劳保用品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