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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其山诉被告韩红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其山,韩红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85号原告:白其山(曾用名白启山),男,1944年6月出生,回族,阜阳美容保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韩红侠(曾用名韩三霞),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阜阳美容保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其山诉被告韩红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其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其山负担。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