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其山诉被告韩红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其山,韩红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85号原告:白其山(曾用名白启山),男,1944年6月出生,回族,阜阳美容保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韩红侠(曾用名韩三霞),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阜阳美容保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其山诉被告韩红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其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其山负担。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