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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字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字3112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马某,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大工区。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鹏独担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