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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水清与黄州市国营南湖农场第一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清,黄州市国营南湖农场第一砖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21号原告李水清。委托代理人姜美安,黄冈市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州市国营南湖农场第一砖厂。注册号:42110222051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清诉被告黄州市国营南湖农场第一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水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清撤回对被告黄州市国营南湖农场第一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水清承担。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