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素红与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素红,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2行初5号原告姜素红。委托代理人陆建平,特别授权。被告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冯斌,镇长。委托代理人黄勇,系四甲镇党委副书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柏江,系四甲镇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原告姜素红诉被告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有关材料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素红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