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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素红与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素红,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2行初5号原告姜素红。委托代理人陆建平,特别授权。被告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冯斌,镇长。委托代理人黄勇,系四甲镇党委副书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柏江,系四甲镇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原告姜素红诉被告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有关材料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素红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