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万敏与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敏,白敏,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497号原告万敏。委托代理人周海洋。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敏与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