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树林与贾吉兵、平山县温塘镇焦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树林,贾吉兵,平山县温塘镇焦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树林。委托代理人:李军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吉兵。委托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山县温塘镇焦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国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树林因与被申请人贾吉兵、平山县温塘镇焦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家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树林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1996年焦家庄村修复被大水冲毁的道路,占用了贾吉兵土地一块,1997年村委会将北岭东本案诉争土地一块补给贾吉兵,认定事实错误。1996年,焦家庄村委会虽然在贾吉兵承包地内挖土修路,但贾吉兵仍耕种自己家的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受影响。所以焦家庄村委会并没有因此为贾吉兵补地。2001年4月份,李树林向焦家庄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取得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一直耕种至2013年。2、一、二审法院认定即使李树林曾以其他方式取得该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已超过承包期限,不能成立。李树林2001年向焦家庄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事后虽未再交纳承包费,但仍耕种承包土地至今,且焦家庄村委会并未提出异议。焦家庄村委会至今未与李树林解除承包合同,李树林仍享有该地的承包经营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焦家庄村委会是否在1997年将争议土地补给贾吉兵的问题。贾吉兵在原审中主张因1996年焦家庄村委会修路占贾吉兵的土地,在1997年将本案争议土地补给贾吉兵。焦家庄村委会在答辩时认可村委会修路占用贾吉兵的土地,另给贾吉兵补地的事实。贾吉兵在原审中提交了《会议纪要》、时任村支部书记李黑黑、副书记李二毛、村委委员李假妮的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焦家庄村委会在1997年因修路占地,将本案争议土地补给贾吉兵。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焦家庄村委会在1997年将争议土地补给贾吉兵并无不当。李树林主张2001年村委会将争议土地发包给他,虽提交了2001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但是李树林并未提交与焦家庄村委会之间书面承包合同,该收据上并不显示承包期限和承包范围。因此,李树林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综上,李树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树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