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林亚与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769号原告:林亚。被告:叶萍。原告林亚为与被告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林亚负担。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