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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字第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式鲁、耿丙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式鲁,耿丙祥,蔡振涛,蔡甲林,郝茂林,高庆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第425号之一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傅式鲁,男,汉族。被告耿丙祥,男,汉族。被告蔡振涛,男,汉族。被告蔡甲林,男,汉族。被告郝茂林,男,汉族。被告高庆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式鲁、耿丙祥、蔡振涛、蔡甲林、郝茂林、高庆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众多且有外出打工者,送达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