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字第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式鲁、耿丙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式鲁,耿丙祥,蔡振涛,蔡甲林,郝茂林,高庆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第425号之一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傅式鲁,男,汉族。被告耿丙祥,男,汉族。被告蔡振涛,男,汉族。被告蔡甲林,男,汉族。被告郝茂林,男,汉族。被告高庆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式鲁、耿丙祥、蔡振涛、蔡甲林、郝茂林、高庆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众多且有外出打工者,送达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