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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饶喜章与孙服、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喜章,孙服,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558号原告饶喜章。被告孙服。被告饶辉。原告饶喜章诉被告孙服、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由被告孙服、饶辉归还原告饶喜章人民币本金40000元整。被告��服辩称原告饶喜章起诉属实,愿意偿还一半借款。但是由于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被告饶辉辩称其愿意偿还一半借款,但是孙服开教练车的时候的收益以及孙服卖掉教练车所得的57800元也要分自己一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饶喜章系被告孙服的岳父。孙服与饶辉系夫妻。2012年2月24日两被告孙服、饶辉向原告饶喜章借得人民币40000元用于购买教练车。两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岳父饶喜章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按银行同等利息算息。借款人:孙服、饶辉2014年2月24日”。被告孙服、饶辉至今未偿还饶喜章借款。饶喜章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饶喜章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4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服辩称经济困难,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饶辉辩称孙服开教练车的收益以及孙服卖掉教练车的57800元要分得一半,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服、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饶喜章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孙服、饶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灿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