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万年县。再审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返还被申请人5万元彩礼不合法合理。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孙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两个月,再审申请人刘某对收受被申请人孙某婚前彩礼人民币8万元及被申请人另行支付其生活费无异议,孙某因此造成生活困难,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原判再审申请人返还部分彩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刘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张 琪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