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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游贤容,李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李章荣,游贤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2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负责人王幼杰,行长。被告李章荣,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游贤容,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李章荣、游贤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静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古承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