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建丽、赵霞与赵政伟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丽,赵霞,赵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丽,女,申请执行人赵霞,女,被执行人赵政伟,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建丽、赵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政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政伟银行存款394732元及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政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