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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83号原告:陶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