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高兔有与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兔有,李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171号原告高兔有。被告李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兔有诉被告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兔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志祥在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并提供原告高兔有之妻段利珍(身份证号:××)名下的中房权证宁乡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一套(中阳新城区兴泰苑小区7号楼2-20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兔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段利珍(身份证号:××)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中房权证宁乡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中阳新城区兴泰苑小区7号楼2-201);二、扣留被告李志祥在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工资收入5万元及利息,每月保留被告李志祥必要的生活费用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征平审 判 员 杨国强人民陪审员 斛福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