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刘超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在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刘超的工资款10524元,其中包括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9元、执行费50元、实际执行费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