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传富、王泗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富,王泗花,李晓霞,李某,付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富,男,汉族,1953年生,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泗花,女,汉族,1954年生,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晓霞,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2年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付建龙,男,汉族,1975年生,住所地邯郸县,。李传富、王泗花、李晓霞、李某申请执行付建龙交通事故赔偿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4)青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建龙所有的登记在邯郸智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冀D×××××,冀D×××××重型半挂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