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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沈秀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69号罪犯沈秀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秀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6219号、第89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秀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沈秀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沈秀明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该犯系三无人员。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秀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秀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