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55号申请人郑州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申请人郑州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22603333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收款人为郑州天地大龙钢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