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小东与卢梦友、玉升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东。被执行人:卢梦友。被执行人:玉升德。刘小东与卢梦友、玉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梦友、玉升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焕谢审 判 员 尹振中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