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告纪强、纪平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强,纪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647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纪强,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被告纪平,女,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强、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纪强、纪平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周觉军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更多数据: